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
吴中区

0

到现场次数 

1工作日

法定办结时限

1工作日

承诺办结时限

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
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001030045000
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506MB18072522400103004500001
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,网上办理,快递申请
到办事现场次数 0
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
部门信息
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中区税务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506MB18072522
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
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
是否进驻政务大厅
办理地点 苏州市吴中区塔韵路166号吴中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窗口
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:上午9:00-11:30,下午13:00-17:00,法定节假日除外
受理标准
  • 服务对象:自然人,企业法人,事业法人,社会组织法人,非法人企业,其他组织
  • 受理条件:

    符合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,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。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,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,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。

办理材料
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
1

《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》

申请人自备 3份 必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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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
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

政府部门核发 1份 非必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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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
不动产合同、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

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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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
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

政府部门核发 1份 非必要

查看更多
5

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(或税务登记证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)原件

政府部门核发 1份 非必要

查看更多
6

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

政府部门核发 1份 非必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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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时限
办件类型 即办件
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
收费情况

不收费

审批结果
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
法律依据
  • 设定依据
  • 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,可以凭购销商品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、经办人身份证明,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。依照税收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,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,再开具发票。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,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。  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。 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(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,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、第44号、第48号修改)第十九条 《办法》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、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。

  • 增补依据
常见问题
暂无
咨询投诉
咨询方式 0512-12366
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:0512-12366
权利义务
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"(一)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、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》(2009年第1号)等法律法规,申请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,依法享有下列权利:1、知情权 2、保密权 3、税收监督权 4、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5、申请延期申报权 6、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7、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8、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9、委托税务代理权 10、陈述与申辩权 11、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 12、税收法律救济权 13、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、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。 (二)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、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》(2009年第1号)等法律法规,申请人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:1、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2、依法设置账簿、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、使用、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3、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4、按照规定安装、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5、按时、如实申报的义务 6、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7、代扣、代收税款的义务 8、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9、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10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"
办理地点
  • 苏州市吴中区塔韵路166号吴中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窗口
咨询方式
  • 0512-12366
监督投诉
  •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:0512-1236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