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项类型 | 行政许可 | 基本编码 | 000105003000 |
业务办理项编码 | 11320506MB1971001U400010500300007 | ||
行使层级 | 县级 | 办理形式 | 窗口办理,网上办理,快递申请 |
到办事现场次数 | 0 | ||
特别程序 | 无 | 中介服务 | 无 |
实施主体 | 苏州市吴中区行政审批局 | 实施主体编码 | 11320506MB1971001U |
实施主体性质 | 法定机关 | 权力来源 | 法定本级行使 |
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| 是 | ||
办理地点 |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吴中经济开发区塔韵路苏街198号商务中心B楼3层吴中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准入综合窗口; | ||
办理时间 | 法定工作日周一——周五上午9:00~12:00,下午13:30~17:00,(法定节假日除外) |
- 服务对象:自然人,企业法人,事业法人,社会组织法人,非法人企业,行政机关,其他组织
- 受理条件:
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,应当具有法人资格。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,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序号 | 材料名称 | 表格下载 | 来源渠道 | 纸质材料 | 材料必要性 | 填报须知 | 详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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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
办学出资证明材料 |
示例样表 | 申请人自备 | 2份 | 必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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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看更多 |
2 |
举办者情况 |
示例样表 | 申请人自备 | 2份 | 必要 |
|
查看更多 |
3 |
可行性论证报告 |
示例样表 | 申请人自备 | 2份 | 必要 |
|
查看更多 |
4 |
学校名称核准材料 |
示例样表 | 申请人自备 | 2份 | 必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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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看更多 |
5 |
申办报告 |
示例样表 | 申请人自备 | 2份 | 必要 |
|
查看更多 |
序号 | 环节名称 | 办理时限 | 审批标准 | 办理结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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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 受理 | 0.5工作日 | 符合条件的,发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;不符合条件的,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,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;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发送补正材料通知书,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内容、补正时限。 | 发送受理通知书 |
2 | 审核 | 1工作日 | 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内容审查 | 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|
3 | 现场踏勘 | 1工作日 | 办校条件、教学设施设备、卫生、安全设施以及人员配备进行实地勘察 | 踏勘验收意见书 |
4 | 办结 | 0.5工作日 | 根据书面审查,现场核查等各环节审查结果,在审查材料完整性、有效性后作出决定。作出同意决定的,发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;不同意的,作出不准予决定书,说明理由。 | 发送办学许可证 |
办件类型 | 承诺件 | ||
法定办结时限 | 60个工作日 | 承诺办结时限 | 3个工作日 |
不收费
审批结果类型 | 批文 | 审批结果名称 | 关于同意设立……的批复 |
审批结果样本 | 关于同意设立……的批复 |
- 设定依据
-
【法律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、学前教育、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。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、合并,在进行财务清算后,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。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,须由举办者提出,在进行财务清算后,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,报审批机关核准。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、层次、类别的变更,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。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(一)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,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。
- 增补依据
咨询方式 | 0512-65640005 |
监督投诉方式 |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:0512-62751838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