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项类型 | 行政许可 | 基本编码 | 000114008001 |
业务办理项编码 | 11320506MB1971001U400011400800102 | ||
行使层级 | 县级 | 办理形式 | 窗口办理,网上办理,快递申请 |
到办事现场次数 | 0 | ||
特别程序 | 无 | 中介服务 | 无 |
实施主体 | 苏州市吴中区行政审批局 | 实施主体编码 | 11320506MB1971001U |
实施主体性质 | 法定机关 | 权力来源 | 法定本级行使 |
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| 是 | ||
办理地点 | 吴中区苏街198号吴中商务中心B幢吴中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场准入综合窗口 | ||
办理时间 | 法定工作日周一——周五上午9:00~12:00,下午13:30~17:00,(法定节假日除外) |
- 服务对象:企业法人
- 受理条件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五十七条;经营劳务派遣业务,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;经许可的,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。未经许可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。
序号 | 材料名称 | 表格下载 | 来源渠道 | 纸质材料 | 材料必要性 | 填报须知 | 详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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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
办公设施设备和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|
申请人自备 | 1份 | 必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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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看更多 | |
2 |
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|
申请人自备 | 1份 | 必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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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看更多 | |
3 |
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|
申请人自备 | 1份 | 必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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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看更多 | |
4 |
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|
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| 申请人自备 | 1份 | 必要 | 每一页加盖单位公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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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|
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|
申请人自备 | 1份 | 必要 | 验资报告应开具银行询证函 |
查看更多 | |
6 |
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,可免提交 |
示例样表 | 申请人自备 | 1份 | 必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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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看更多 |
序号 | 环节名称 | 办理时限 | 审批标准 | 办理结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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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 受理 | 0.5工作日 | 符合条件 | 受理通知书 |
2 | 审核 | 1工作日 | 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,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(以下称许可机关)依法申请行政许可。 未经许可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。 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; (二)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; (三)有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; (四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 | 审核通过 |
3 | 决定 | 0.5工作日 | 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; (二)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; (三)有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; (四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| 决定书 |
办件类型 | 承诺件 | ||
法定办结时限 | 20个工作日 | 承诺办结时限 | 2个工作日 |
不收费
审批结果类型 | 证照,批文 | 审批结果名称 |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、行政许可决定书 |
审批结果样本 |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、行政许可决定书 |
- 设定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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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(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5号,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)第五十七条:……经营劳务派遣业务,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;经许可的,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。未经许可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。 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》(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)第二条: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、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,适用本办法。第三条:……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,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。
- 增补依据
咨询方式 | 0512-65638772,0512-66386018 |
监督投诉方式 |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:0512-65646366 |